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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58号
南平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南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1)03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为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使之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更加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经研究,同意你委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中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收取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以下简称“损失鉴定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损失评估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损失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负担,具体比例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损失鉴定费标准共分5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②500-1000元(含本数)收100元
  ③1000-2000元(含本数)收200元
  ④2000-6000元(含本数)收300元
  ⑤超过6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标准累进计费.
  以上收费标准试行时间为2001年3月1日到2002年10月31日,试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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