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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监[2003]2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育考试院: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全面开展。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招生原则,为保证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关心、社会影响面大的工作,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努力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公平、公正”和“择优”的招生原则,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建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类招生考试工作都必须纳入招生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建立由纪检监察、招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和“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全程参与招生监察工作。在招生期间,招生监察小组要积极参与招生政策、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的研究,主动提出监督制约、防范问题发生的措施、建议;监督检查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执法监察的力度,及时了解招生录取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把招生监察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根据规范管理、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的各项监管制度,对招生过程和录取结果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定和执行的监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制定招生章程要听取招生监察部门意见,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招生章程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的各类学生都要进行公示。
  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的监管。各单位招生实施方案和录取办法的广告宣传以及在招生咨询工作中,必须如实阐述,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要加强对命题、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工作的监管。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学校,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严格按规定组织落实。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以及启用制度,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在重要环节出现重大问题。
  要加强对招收保送生、推荐生、特长生工作以及参加教育部自主选拔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招生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做到“名额公布、民主推荐、张榜公示、严格审核”。录取体育和艺术类特长生,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公示制度;录取确有专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收“插班生”、“专升本”生、研究生等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纪律,加强督查。
  要加强对招生计划和招生收费的监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收费政策,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教育部“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把计划、分数与收费挂钩。
  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管。招生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录取工作情况,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预录名单,须经招生监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招生监察小组审核的退档名单和预录名单不能上报市高招办。
  要加强对招生公开工作的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要求,畅通招生事务公开的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政策规定、录取条件、办事程序、就学场所、纪律要求、录取结果以及举报电话和接待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考生及家长、社会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要加强对赴外地招生人员的教育和监管。高等学校和区县教育局要做好事先教育培训工作,明确权限和工作规范。要继续实行请当地招生监察部门对赴外地招生人员工作情况填写《意见反馈表》的做法,加强对赴外地招生工作情况的检查审核,防范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教育,严明纪律
  各单位必须对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以及咨询接待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使每一名工作人员熟悉招生政策和程序规定,明确职责和纪律要求,增强责任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未参加上岗培训教育的,一律不准参加上述各项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直系亲属有参加今年高考、中考的,必须回避。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招生工作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递条子、打招呼,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非招生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三)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优秀生、特长生、自主选拔生,以及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四)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长)许愿;
  (五)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生及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
  (六)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
  (七)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八)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共同维护上海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四、落实责任,严肃查处
  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应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考试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监督的责任,应加强对决定和规定执行情况的了解和检查,及时按照规定认真处理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纪等重大事件,除按规定处理当事者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考试执行工作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负有督查的责任,应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因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的,也要追究失察责任。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承担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要严格按规定和组织工作操作,自觉接受招生监察部门的监督。要进一步落实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违规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招生监察办公室。
  各单位应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和干扰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在录取前一周直到每批录取结束后的一周内,招生单位应明确接待时间、落实接待地点、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妥善做好信访来电和接待受理、有关问题的查处、纠正和回复等工作。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将2003年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教委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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