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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0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一日

  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
  实施规模养殖是实现养殖业比较效益和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我区养殖业发展,努力把我区养殖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必须大力发展规模养殖,提高养殖业的规模经营效益和产品质量。根据全区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区水产畜牧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农产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户适度规模养殖;以突破畜牧业规模养殖为重点,形成集中连片的区域规模优势和经济优势;通过打造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开拓多元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规模养殖标准
  (一)规模养殖户标准。
  1.商品肉猪养殖户:年出栏商品肉猪20头以上(包括瘦肉型及其他常规品种肉猪。不包括烤小猪、乳猪以及买来饲养不足两个月又出售的猪);
  2.种猪养殖户:年出售中小猪100头以上(包括瘦肉型及其他常规品种中小猪);
  3.商品肉牛养殖户:年未存栏牛10头以上;
  4.奶牛养殖户:年末存栏奶牛5头以上;
  5.商品肉羊养殖户:年出栏商品肉羊30只以上(不包括买来饲养不足两个月又出售的羊);
  6.奶山羊养殖户:年末存栏奶山羊20只以上;
  7.肉鸡(或肉鸭)养殖户:年出栏2000只以上;
  8.肉鹅养殖户:年出栏200只以上;
  9.蛋鸡(或蛋鸭)养殖户:年末存栏蛋鸡(或蛋鸭)500只以上。
  达到上述标准之一者,即为规模养殖户。
  (二)规模养殖区标准。
  1,规模养殖村:有1/5以上农户达到规模养殖户标准;
  2.规模养殖乡镇:有1/4以上行政村达到规模养殖村标准;
  3.规模养殖县(市、区):1/3以上乡镇达到规模养殖乡镇标准;
  4.规模养殖地区(市):有1/2以上县(市、区)达到规模养殖县(市、区)标准。

  三、规模养殖发展目标
  (一)规模养殖户。
  2002年规模养殖户总数20万户,猪、牛、羊、禽规模养殖户分别为15万户、2.2万户、1.1万户和1.7万户,规模养殖户的猪、牛、羊、禽出栏量占社会出栏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8%、25%、22%和20%。
  2003年规模养殖户总数23.98万户,猪、牛、羊、禽规模养殖户分别为17.48万户、3.10万户、1.50万户和1.90万户,规模养殖户的猪、牛、羊、禽出栏量占社会出栏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0.73%、8.85%、23.81%和21.87%。
  2004年规模养殖户总数28.81万户,猪、牛、羊、禽规模养殖户分别为20.61万户、4.20万户、1.90万户和2.10万户,规模养殖户的猪、牛、羊、禽出栏量占社会出栏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3.72%、9.42%、25.88%和23.92%。
  2005年规模养殖户总数35万户,猪、牛、羊、禽规模养殖户分别为25万户、5.30万户、2.40万户和2.30万户,猪、牛、羊、禽出栏量占社会出栏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7%、30%、28%和26%。
  (二)规模养殖区发展目标。
  2002年规模养殖村1600个,规模养殖乡镇140个。
  2003年规模养殖村1924个,规模养殖乡镇169个。
  2004年规模养殖村2314个,规模养殖乡镇207个。
  2005年规模养殖村2800个,规模养殖乡镇250个,规模养殖县(市、区)18个,规模养殖地市1至2个。
  各地市规模养殖计划任务见附表1。
  (三)规模养殖产量目标。
  通过发展规模养殖,使规模养殖户产肉量由2002年的86.50万吨发展到2005年的143.70万吨,规模养殖户产肉量所占比例由26.21%提高到34.19%,具体见附表2。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规模养殖发展规划。
  畜禽养殖良种化以及饲养方式、方法的创新对畜牧业突破传统格局、实现新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千家万户改变传统的散养方式,实现适度规模养殖,才能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实现畜牧业大发展。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发展规模养殖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来抓。要根据比较优势和“十五”规划,围绕本地区养殖的重点品种,根据市场需求,精心选择适合本地农户饲养的规模养殖项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层层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乡、村,并落实到农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政策,鼓励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指导农民搞好规模养殖。
  (二)坚持示范引导。
  发展规模养殖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宣传发动、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尤其是典型示范更是推进规模养殖的重要途径。要采取地市抓县、县抓乡(镇)、乡(镇)抓村、村抓农户的办法,培育示范典型,尽快建立一批示范村、示范乡和示范县,逐步建立“一村一品,一乡一特色”的富有竞争力的规模养殖产业基地。各级要建立部门领导亲自抓示范点的制度,建立示范样板,推动农户规模养殖。要加强对示范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养殖业龙头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把龙头企业建设放在畜牧业产业化的首位,作为突破口来抓,加快培育发展奶业、肉牛、生猪、三黄鸡、鹅肥肝、良种肉鸭和饲料等7类加工龙头企业,把龙头企业在资源、资金、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优势与广大农民在劳动力、场地等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鼓励通过合同形式建立“以公司为龙头,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民”的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由龙头企业统一向农民提供种苗、饲料、疫病防治、技术服务、统一保价回收销售等,农民则负责场地和饲养,企业与广大农户结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降低农民的养殖风险,提高企业和农户发展规模养殖的积极性。
  (四)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投入。
  各地要适应农村规模养殖的发展,调整项目资金的投向,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加大对规模养殖基本建设、优良品种繁育、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协助金融部门制定农户贷款担保办法,争取金融部门增加对农户开展规模养殖业的小额贷款和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农户能力较强、信誉较好的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扩大授信额度。要采取市场化筹资的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入发展规模养殖业。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养殖业要增产增收,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科技是动力,信息是关键。搞好技术服务,提高为农民技术服务的水平,是实现规模养殖的保证。各级水产畜牧部门要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要进乡包村,狠抓技术服务。一要设立种苗供应点,帮助农民选择优良畜禽品种、优质饲料产品。二要帮助农户做好畜禽栏舍选址和设计。三要指导农户做好饲养管理,指导农民做好防疫工作,减少疫病发生。四要宣传普及科学饲养知识,使农户从传统的饲养方式向科学喂养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我区工业饲料产品的入户率。要通过向群众宣传推广科学饲养知识,深入农村开展饲养对比试验,印发宣传资料、简报、举办推广会,组织参观示范户、示范村,开展农民增收实用技术培训等活动,使农民迅速掌握1至2门养殖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养殖技术和生产水平。要通过饲养方式的改变,降低劳动强度,提高饲料报酬和经济效益。五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让农民了解市场行情。六要加强农户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户生产水平。
  (六)搞活流通,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鼓励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多种形式和规范的初级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以市场为龙头,通过信息、销售带动,组织农户开展规模养殖。要积极培育养殖业合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扶持畜禽流通经纪人,建立销售网络。要引导规模养殖区的农户树立品牌意识,以县或村为单位,对有特色的产品进行注册,逐步创立我区畜禽产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畜禽产品的制标和加工工作。
  各地要重视畜禽产品的制标工作,要按照国家标准,切实制定无公害畜禽产品、绿色畜禽产品、有机畜禽产品和地方名特优畜禽产品的生产标准和产品标准,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畜禽产品的加工业,以解决规模养殖畜禽产品的后顾之忧,实现产品增值、企业增效、农民和财政增收的目标。
  (八)建立畜禽品种改良激励机制。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畜禽品种改良,要通过加大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治的力度,来推动优质畜牧产品规模养殖工作的开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制定畜禽品种改良的扶持、奖励办法,把规模养殖业绩与安排品改、种草养殖项目挂钩,使我区畜牧业向优质化方向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户规模养殖工作,把它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管理责任制,并有1名领导具体抓,把任务分解到县,层层抓好落实,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1:规模养殖计划任务表(略)
  附表2:规模养殖户猪、牛、羊、禽肉产量及比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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