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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电信资费调整后规范宾馆、饭店、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 1999-04-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12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电信局,省管宾馆、饭店、招待所: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文件通知,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鄂邮局发[1999]6号),对全省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区间电话及国际长途电话资费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经研究确定,对省内宾馆、饭店、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作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办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区间电话及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的通话费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电信资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为规范代办电信业务的收费行为,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委托厂家制作或修改计费软件时,必须依次显示如下内容:1.主叫号、2.地区号、3.被叫号、4.日期、5.开始时间、6.结束时间、7.时长、8.开发费、9.话费、10.服务费、11.总计等。客户有要求时,必须提供详细话单。

  二、客房和会议室一律不得收取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区间电话服务费。长途电话服务费按附表规定执行。商务中心和由电信部门安装的磁卡、IC卡、投币电话按鄂邮局发(1999)10号、鄂邮局发(1999)19号文件中有关公用电话收费规定执行。

  三、各宾馆、饭店、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8)11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经物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察,确认计费设施完备,服务方式规范后,方可批准收取通话费和服务费。

  四、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通话费和服务费的代办单位,必须在六月底前持《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副本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未办理《监审证》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按本通知和鄂价经字(1998)111号文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监审证》。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其它未提及的收费标准仍按鄂价经字(1998)111号文规定执行。

附:《宾馆、饭店、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表》
  宾馆、饭店、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表
  单位:元
  计费单位  资费标准  服务费  开发费  合计  备注
  分钟计)  0.30元/自然次
  内间电话  元/分钟  0.50
  12.00  1.00(其它宾馆)  家低于12
  其它国家  15.00  元的,维持
  港.澳.台 5.00  原标准
  说明:1、市内电话通话费根据各地是否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标准执行;
  2、长途电话通话费按电信部门资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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