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地函字[1999]54号
你公司《关于友谊大厦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桑物政字[1999]001号)悉。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按省物价局、建设厅《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委托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的,代办服务费按每个项目每次2元的标准收取,不委托不得收费。
四、你公司要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帐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视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