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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钦市价费字[2002]54号

各上办市场单位、个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通知》(桂政发[1994]56号)规定:“主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向进场交易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市场服务费”的精神。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41号)规定,现将我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主体和范围
  市场设施租赁费是指主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个人(即市场所有者),在市场内向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市场所有者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等独立和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市场,对市场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
  1、各类市场的门面、摊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办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规定办理。招标底价由市物价局确定,中标价报市物价局备案。
  2、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摊位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集市贸易市场:按附表的规定执行(附表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根据摊位所处的地理位置,背向情况,按照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在市场显眼位置张榜公布)。
  专业市场:每月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元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
  其他市场:按每间(房)或营业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每月不超过75元;5--1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60元;10平方米以上,每月不超过180元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
  临时设置的市场:其市场设施租赁费按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
  上述收费标准中不含水电费,水电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3、凡市场所有者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主办的或参与管理的统一集贸市场或交易场所,其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者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三、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必须经上岗培训,成绩合格领取《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

  四、本通知下达后,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摊位项目  计费单位  摊位面积(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
  鲜肉行  摊·天  1-3  另文下达
  豆制品  摊·月  1-2  不超过90
  水产品  摊·月  1-3  不超过170
  家禽行  摊·月  1-2  不超过150
  饮食行  摊·月  1-3  不超过170
  饮食行  摊·月  2-12  不超过260
  烧卤行  摊·月  1-2  不超过180
  烧卤行  摊·月  2-8  不超过300
  蔬菜  摊·月  1-2  不超过40
  土产.干杂.食杂  摊·月  1-6  不超过150
  水果  摊·月  1-2  不超过60
  蛋品  摊·月  1-2  不超过140
  冰冻行  摊·月  1-2  不超过140
  米.面摊  摊·月  1-4  不超过80
  酸摊  摊·月  1-2  不超过110
  日杂摊  摊·月  1-4  不超过70
  糖烟酒类  摊·月  1-6  不超过170
  服装摊  摊·月  1-6  不超过150
  鞋帽摊  摊·月  1-6  不超过140
  小百货  摊·月  1-6  不超过70
  其他  摊·月  1-5  不超过90
  注:
  1、上述收费标准不含水电费,水电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规定的标准,以经营者每月实际用量收取。
  2、超过规定摊位面积的,每超过1平方米另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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