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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市政府会议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公文处理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会期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批准并主持召开。
  2、参加人员
  (1)出席人员: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
  (2)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会议内容及议题的确定
  (1)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2)会议主要是讨论全市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3)会议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拟制,或委托有关部门草拟,经秘书长审核后印制。
  4、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与落实
  (1)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或市长签署后印发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纪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认真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2)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l、会期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2、参加人员
  (1)出席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2)列席人员:人大分管主任、政协分管主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会议内容
  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性文件;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的设置与撤销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其它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4、会议议题的提出
  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提出。
  5、会议议题的会前协调
  (1)凡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提交议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有关问题事先进行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报告。协调报告的内容包括:协调会主持人、协调时间、参加单位、协调的主要问题、存在的主要分歧、协调的意见或建议。议题涉及资金、机构、编制、待遇等:问题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议题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核,并提出协调意见。
  (2)提交议题的部门在协调会议后两日内将协调报告送办公厅督查室,由督查室统一填报《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协调表》,报分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对须市政府协调的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并提出协调报告报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根据分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意见和协调情况再作出可否上会的明确批示。
  6、会议议题的确定
  由办公厅督查室将协调成熟并经分管副市长批示的议题列入上会计划,报分管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由市长最后审定。同意上会的议题,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暂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
  7、有关注意事项
  (1)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会议发放材料和协调意见汇报,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5分钟以内。其他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进行发言。议题汇报完毕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进行审议,会议主持人最后决策。
  (2)已安排上会议题的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后,要事先提出列席人员名单报办公厅督查室。会议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到会的,可由主持工作或分管的负责同志列席。议题单位的负责人经允许可带1-2名工作人员进入会场,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准带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3)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迟到者在迟到席就座。会议室内不准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禁止吸烟和喧哗,不得提前退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期间,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有紧急公务的,应与会议工作人员联系,由会议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4)对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市长办公会议
  1、会期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2、参加人员:
  (1)出席人员:市长、有关副市长。
  (2)列席人员:市政府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会议内容
  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全市全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机构设置、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市长确定的事项;其它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4、会议议题的提出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
  5、会议议题的会前协调、会议议题的确定、有关注意事项同市政府常务会议。
  (四)市长碰头会
  l、会期
  市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周一上午。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2、参加人员
  (1)出席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2)列席人员:副秘书长、厅副主任。
  3、会议内容
  通报工作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4、有关注意事项
  (1)会议讨论记录由办公厅督查室单独立卷归档。
  (2)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出席会议领导。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审批制度
  1、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对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定要按程序报批,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召开。
  2、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凡属综合性的全市大会由办公厅负责安排;属于各业务部门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办公厅负责协调把关。
  3、会议通知由有关部门代拟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出或通过电话通知。
  4、会议经费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会议级别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5、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并将请柬送办公厅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

  三、请示、报告等公文处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它必须由市政府决定的问题的请示、报告。
  2、凡属各单位、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不予受理。
  3、凡涉及市政府综合业务部门的问题,先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还需报送市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将有关政策依据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4、不得越级请示。除重大和紧急事项可直接报市政府外,各级各部门的请示报告要逐级上报,请示报告凡办公厅、分管副市长没有批示意见的,一律不得直接报市长。
  5、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请示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严格审查,亲自签发,报告内容要主题明确,文字简洁,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协商意见一不致的,应写清分歧点。
  6、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
  7、请示报告要党政分开,主送一个领导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8、请示报告凡未办公厅办公室登记、有关副市长未签注明确意见的,市政府一律不予批复。
  9、请示批准的公文一式三份,一律送办公厅办公室。
  (二)受理程序
  市政府办公厅依照下列程序办理请示报告:
  1、登记
  办公厅办公室对收到的请示报告要当面核实并登记清楚来文单位、标题、时间和份数,按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分别编号和填写卡片。其后的办理过程,亦应作简要记录。
  2、初审
  办公室对请示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凡在受理范围内的,填写办理请示报告卡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回原请示单位。
  3、拟办
  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拟办意见:
  (1)属情况性报告,提出应送请阅批、阅知的领导人范围。
  (2)属请示件需办复的,建议转有关领导或业务科室审理后,由办公室办复、登记。初审和拟办环节一般应在两天内完成。
  4、送审
  重大事项,经办公室领导审阅后,送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阅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5、批办
  (1)一般在综合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批转有关部门直接办复,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抄报办公厅。
  (2)需市政府审定的问题,一般先批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
  (3)需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的问题,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原请示报告一并转办公厅有关领导或业务科室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或由办公厅有关领导及科室协助分管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4)需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议题,按领导批示的要求提请有关会议审议。
  6、批复
  拟办意见经送审批办后,由办公厅统一行文批复请示单位和有关部门。
  (1)要求承办部门直接办复来文单位的和要求承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办公厅办公室填写《请示报告办理通知单》,批注办理要求,并根据事项轻重缓急程度酌定办理期限,通知承办单位和请示单位。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文件,复印后盖《请示报告复印章》,同时转送承办单位。
  (2)经市政府批准需正式批复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办公室办理。
  7、催办
  部门要建立市政府批件办理制度,责成专人办理,并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及时签复请示单位和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定期对批转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有关领导;紧急或重要事项随时催办,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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