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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2001]9号

为了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于2000年12月28日召开了各基层征收局税政科长工作会议,研究布置了汇算的具体工作,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围绕着做好今年汇算工作进行了讨论。讨论明确了税收政策问题。但还有一些政策认识理解不一致,经请示省地税局二处,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亏损抵补审批问题。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员对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数进行审核或稽查确认。若未及时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以后年度盈利时可先自行抵补,今后以税务检查结论再办理亏损抵补审批工作。

  二、捐赠财产计提折旧问题。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管是以前年度接受捐赠,还是现在接受捐赠,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纳税人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已提取折旧的,不予税前扣除。

  三、折旧计提年限问题。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年限原则上应与财务制度规定相衔接。因此,纳税人在2000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可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并予以税前扣除;在2000年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原选择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予税前扣除。

  四、养老费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予以税前扣除;纳税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予税前扣除。

  五、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税收法规规定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如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捐赠)的捐赠款,可直接予以税前扣除;按规定限3%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款,其实际允许扣除额计算仍按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予以剔除,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1.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计算扣除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实际允许扣除额;
  3.确定应税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实际允许扣除额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六、联营(投资)分回利润、股息、利息征税问题。不论被投资企业何时作分配,凡投资方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年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几个问题。
  1.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方可予以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即按计税工资总额2%在税前扣除。
  3.出版社系统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提成差价,应视为提取风险准备金,不予税前扣除。

  八、由于投资分利政策的改变,国家税务局原设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市股份公司、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企业适用)未及时作改动。为统一口径并准确报送该报表,原表要做如下改动:申报表第31栏不需填列。附表一的12栏应增加填列“对外投资企业分利换算成税前利润和税后分利的差额”。附表一27栏和28栏不需填列。“被投资方已交的企业所得税填入申报表第30栏”。附表二“应补的所得税额”栏不需填列。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起。今后如发生与总局、省局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上级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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