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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东西山地区采石矿山的发展为我市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建筑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并成为部分县区的支柱产业。但长期以来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现有采石矿山尤其是非国有采石矿山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生产技术方式落后,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现象严重;开采缺乏总体规划,采石矿山设置过多过滥,对植被和矿山环境造成较大破坏;重开采、轻治理,致使城市生态环境状况恶化。这些问题阻碍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严重影响了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成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以及建设环城林带的规划和任务,现就太原市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贯彻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整治,综合治理,使东西山采石矿山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断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综合防治,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2003年3月底前完成限采区及禁采区内非保留采石矿山的关闭工作,2005年完成限采区内需要压缩矿山及禁采区内过渡保留矿山的关闭工作,并确保年内在环城林带内全部取缔采石企业,生产能力维持在450万方左右。最终实现绿化区内采石矿山有序有偿、供需平衡、布局合理、开采规范、环境达标的目标。

  二、治理整顿的实施原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满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的要求,防止和减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 (二)规划先行原则。所有采石矿山的设置必须符合石灰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开采区域和规模,按照市场供需要求,合理设置采石矿山的数量和生产能力,通过专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三)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严格执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凡从事采石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依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缴纳采矿权价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它有费用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从事采矿活动。
  (四)严格采石矿山的环境准入原则。拟建、保留及过渡保留的采石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植被恢复保证金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拟建矿山不予办理;对保留及过渡保留的采石矿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关闭。
  (五)鼓励规模开采、加强矿山总量控制原则。在符合石灰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采石矿山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或联营兼并,鼓励采矿权向开发能力强、资源利用水平高、生产技术条件好的企业流转整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矿山总量控制。
  (六)分类对待、分批整治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地区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对拟建、原有矿山和不同经济类型的矿山采用不同办法分类、分批处置。
  (七)遵循政策法规调整原则。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和办法,依照新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治理整顿的范围、方法、步骤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凡在东西山绿化区(环城林带)范围内的以露天方式开采的、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石矿山,均属此次治理整顿的范围。鉴于国有矿山的投资主体是国家,以及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采矿证到期后的国有矿山采矿权如何处置,因此在本次治理整顿中,对到期国有矿采矿权仍以原有方式办理采矿登记,待国家有明确规定时依照规定办理,但国有矿山必须依照此次整顿的要求,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计划,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办理延续采矿登记。
  (二)方法步骤
  东西山绿化地区采石矿山的治理整顿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相关区政府负责,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各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要求进行。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从2003年2月下旬开始至2003年4月底结束。
  1.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阶段(2003年2月下旬)
  (1)太原市及相关五区成立东西山绿化区采石矿山治理整顿领导组,负责治理整顿的宣传、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及日常工作。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3)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主动参与治理整顿的自觉性。
  2.调查摸底澄清家底阶段(3月1日一3月10日)
  各相关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采石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采石矿山的底数,包括采石矿山数量、分布状况、生产规模、持证情况、对植被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对长期停产且采矿证超过期限的矿山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3.整治阶段(3月11日一4月10日)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的石灰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同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要明确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以及设立的矿山数量、生产规模等。专项规划经市级国土、绿化、环保部门审查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2)在允许开采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拟建采石矿山应符合设定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环境达标的要求,并按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原有采石矿山,必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及环境达标要求,并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后方允许继续开采。
  (3)在限制开采区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采石矿山。限采区内现有的采石矿山,凡符合限向、限量、限期、限规模要求的,可长期予以保留,但必须对其严格审批与管理;对破坏浪费资源或开采范围内无可采资源以及严重影响环境景观的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予以关闭;对超出保留部分的其他需要压缩的现有矿山,可予以过渡保留,但其采矿权的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以上需长期及过渡保留的采石矿山必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及环境达标的要求,并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后方允许继续开采。
  (4)禁止在禁采区内采矿,依照分类对待、分批整治的原则,除市政府明确准予保留或第一山脊线以内非可视范围内的采石矿山可以过渡保留到2005年底外,禁采区内的其它采石矿山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彻底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对其采矿许可证。
  4.自查自验阶段(4月11日一4月20日)
  (1)各相关区治理整顿领导组成员单位对本辖区列入此次治理整顿范围内的采石矿山逐一检查。对决定关闭的采石矿山,要按照“现场无采矿设施、无生产设备、无电源、无民工”的关闭标准验收,并将关闭采石矿山名单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供电局,申请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用电手续。关闭采石矿山采矿权人要对采石场复垦绿化,恢复环境景观;对采矿权人拒不承担恢复绿化责任或4月20日前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绿化任务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找不到采矿权人的废旧采石场,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复绿,恢复生态环境景观。
  对准予长期保留或过渡保留采石矿山的验收,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有经评审并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计划,并报林业、环保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未通过验收的采石矿山按关闭标准实施关闭。
  (2)各区治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对自查自纠结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及申请验收报告,并附有全区列入此次治理整顿范围的采石矿山名录,逐矿说明矿山基本情况及关闭或整治结果。报告及附录于4月20日前上报市东西山绿化区采石矿山治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5.检查验收阶段(4月21日一4月30日)由市治理整顿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各区上报的申请验收报告,对整顿结果对照相应的石灰石专项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保护观念,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氛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要效益,也要环境”“环境出效益”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东西山采石矿山与太原市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最大的阻力在于经济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各区治理整顿领导组要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在他们中深入进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采石矿山和地方政府真正认识到生态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并重的意义,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正确把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自觉配合东西山采石矿山的治理整顿工作,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
  (二)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为整顿工作制定操作依据。
  东西山采石矿山的治理整顿,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规划既要满足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又要符合矿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制定规划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定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通过规划加强东西山绿化区内采石矿山的总量控制、规模控制,避免出现新的规模过小、资源利用率过低、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石矿山,并引导采矿权人按照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对石灰石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并最终实现东西山绿化区内采石矿山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开采、集约利用。
  根据东西山实际情况,在本次专项规划制定中,除市政府明确作为集中开采、集中治理的城镇至东麻峪沟石灰石开采基地范围外,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应按照以下要求划定:
  允许开采区是指其内设置采石矿山在开发利用中能够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地区,其范围包括东西山绿化区第一山脊线以外的盖度低的灌木林地和暂难利用地等。
  限制开采区是指其内设置采石矿山虽然在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达到治理要求的地区,其范围包括东西山绿化区第一山脊线以外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等。 禁止开采区是指其内设置采石矿山在开发利用中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后果的地区,其范围包括东西山绿化区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地区以及东西山绿化区第一山脊线以外的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岩溶大泉出露区和重要水源地附近、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军事禁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工程建设控制地带、村庄居民点周边范围以及其它需要避让的地区。
  (三)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必须由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凡涉及到的各区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协调配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敢于碰硬。太原市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领导组的成员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全面负责,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既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又要相互配合搞好整顿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石矿山的监督管理,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对确定关闭的采石矿山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非法开采的采石矿山进行取缔。
  环保、绿化部门要协同国土部门确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对采石矿山对东西山绿化区的破坏状况进行评估,确定限期整改的采石矿山,并认定整改矿山的整改结果。
  公安部门要严格加强对火工用品的管理,严禁火工用品流入私开、已关闭或处于整改期内的采石矿山,依法收缴关闭采石矿山残存的火工用品,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开、关闭及整改期内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电力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彻底拆除私开及关闭矿山电源,严厉打击私开及已关闭采石矿山的偷电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供电者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关闭采石矿山的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销售矿产品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在整顿中,要扎扎实实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整顿工作走过场的有关单位与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
  为了更好地巩固此次治理整顿的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此次整顿中通过验收的予以长期保留或过渡保留以及拟建的采石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本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本区石灰石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本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按照市场方式编制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出让矿区的范围、生产规模、出让期限及相关资料等)并报市国土局批准;
  (2)按市国土局批准的有偿出让方案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
  (3)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办理其它采矿登记手续。
  未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并领取合法证件的矿山,一律不准生产,擅自生产的按私开矿论处。

  五、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东西山绿化区采石矿山治理整顿是贯彻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相关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次治理整顿的领导,成立相应的治理整顿领导组,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精心组织,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各治理整顿领导组要认真负责并协调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内部分工,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太原市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璞(副市长)
  副组长:彭龙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林林(市林业局局长)
  梁丽明(市环保局局长)
  薛俊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吕有奎(市林业局副局长)
  戈新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杜海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震宇(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学晋(太原供电局副总)
  唐朝彬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石 勇 (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田双保 (市东西山绿化办主任)
  赵凤山 (尖草坪区副区长)
  闫全鲁 (万柏林区副区长)
  计建中 (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 晋 (迎泽区副区长)
  刘建中 (晋源区副区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领导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孟和平兼任,副主任由田双保、贺梅、李刚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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