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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4 生效日期: 1999-02-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结合当前全省粮改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市、县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市、县要层层建立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强化措施,确保粮改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将确保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及各项补贴、落实储备粮、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等,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全权负责抓好落实。今后市县粮食经营发生亏损,由市县行政首长负责。

  二、加快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省、市、县粮食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在机构改革中核定,行政经费按零基预算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在机构改革前,各地重新核定编制的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没有核定编制的,按1998年底机关在册人员 (不含临时聘用、借用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 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从企业收取管理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能,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加快人员分流,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粮食收储企业按经济区划和收储量进行合理调整,组建粮食收储公司。收储公司可在收储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收储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县(市)以上(含县)粮食局所属独立核算粮库,作为独立的收储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粮食收储企业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粮食经销公司,以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粮食收储企业按粮食收储量和收益补偿的原则定岗定员,加快人员分流。粮食收储企业人员要在1997年末人数的基础上减少一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和质价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主动占领粮食收购市场;千方百计开拓销售市场,坚持顺价销售;千方百计降低成本费用,严格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
  与粮食收储业务分离的附营企业,各地结合实际,组建粮油工贸(集团)公司、粮油连锁经销(集团)公司、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经营,提高效益。
  不论是粮食收储企业,还是附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机制。在干部使用上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交流轮岗,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录用;在用工上实行合同制,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在分配上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手加强管理,坚决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各级工商、粮食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对违法收购、运销粮食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全面清理整顿各类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要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不得以兑换、代加工、代储存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或进出粮源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加强对粮食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的监督管理。没有合法凭证运销的稻谷、小麦和玉米(包括成品粮大米、 面粉),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对没有合法凭证运销上述品种粮食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和罚款。各地、各部门要支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要加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方便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鼓励合法经营,搞活粮食流通。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按
  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粮食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1997年和19 98 年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部分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但按当年购进价作价销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收购数量。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购进的粮食,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应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规定作价原则,自主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但要接受当地粮食、物价主管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五、搞好资金供应和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既要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杜绝各种挤占挪用现象;又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收购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的及时发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及时付现。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搞好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加快分流人员、分离附营企业工作,搞好资金划转。对设立独立法人的附营企业,有关部门特别是有关商业银行,在资金等方面要积极给予扶持,支持其搞活经营,加快发展。

  六、认真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实施再就业工程
  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改革总体目标,精心组织,搞好定岗定员。积极做好粮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统筹考虑,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搞好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对国有粮食亏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粮食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以及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8)115号) 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粮改的顺利进行
  (一)实行粮食财务挂帐停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新增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属停息范围的贷款,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息。其贷款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处理。
  对审计未明确以及有争议、遗漏的部分挂帐,由省审计厅牵头,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消化处理。
  (二)积极处理陈化粮。目前全省有一部分陈化粮急需处理。陈化粮处理采取“确定品质、锁定数量、定额补贴、标明底价、竞价拍卖、免交税费”的方式。陈化粮处理后,经粮食、财政、农发行三个部门审核,给予定额补贴,补贴后不得再发生亏损。各地要选择把握时机销售,减少对顺价销售的影响。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收储企业加强粮食促销,加强管理,力争不增加或少增加超储粮,不发生新的陈化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陈化粮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发文。
  (三)搞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目前,地方粮库建设、维修任务较重,为缓解粮食收储矛盾,改善保管条件,从1999年起,省计委将地方粮库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省财政在预算中按不低于原有规模安排简易建筑费,专项用于地方粮库改造、维修及贷款贴息。简易建筑费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文。各地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规模的粮库改造、维修资金。
  (四)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各级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应优先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省、市、县三级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对粮食超储库存和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及时、足额拨补,季度终了,在不迟于一个月内拨付到粮食收储企业,以利企业正常经营。
  (五)定购粮、专储粮销售按国家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保护价粮食纳税有困难的,由收储企业申请,报经县以上国税局批准, 延期缴纳增值税。    八、切实加强粮食工作领导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按照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改顺利推进。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胆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注重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加强对市、县粮食局领导干部的考核、培训、轮岗和交流,省粮食局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市、县粮食局长的交流工作。要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粮改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把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推向深入。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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