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地税发[1999]3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指定的直属支库(工商银行武汉市中北支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其帐号为“82 8158-0468-167-0015421”。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纳税人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内,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应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经同级财政审核后,再从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被查对象不按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其应补的税款、滞纳金及其他款项的,各专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到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被查对象相当于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其他款项的存款,并电汇到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三、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库、财政部门要抓紧协商,尽快落实本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事宜。
附件: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国税发[1998]19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