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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4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I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我区市(地)县(市)乡(镇)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机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明确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完备、办事高效、运转灵活、行为规范的地方税收征管体制。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要求,明确划分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减少管理层次,精简人员编制,优化队伍结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二)总体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县乡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和制定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保证机构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两不误,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和转变的职能。
  1.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的社会性事务,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再承担跨行政辖区的税务管理和征收职能,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3.县(市)地方税务局工作重点是加强征收职能。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原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能。
  2.原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的涉外税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职能。
  3.原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的随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职能。
  4.原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营业税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地方税纳税检查工作的管理职能。
  5.增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职能。
  6.增加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职能。
  7.增加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组织税收收入。
  2.根据本行政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行政辖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行政辖区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负责涉外税收中地方税收的管理工作。根据税源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4.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5.负责对本行政辖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进行指导和政策性管理。
  6.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地方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和资产、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和行政监察工作。
  7.负责本行政辖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8.进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9.承办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层税务分局、基层税务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本辖区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防洪保安费的征收。
  3.负责本辖区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管理。
  4.负责本辖区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扣缴税款情况的税务检查。
  5.负责本辖区的税法宣传教育,为地方税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6.承办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以下按市(地)地方税务局、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及税务所三级设置地方税务机构。下级地方税务机关与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是隶属关系,实行垂直领导。
  (一)市(地)地方税务机构设置。
  1.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共9个地级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共5个地区地方税务局,均为正处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7个职能科(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市(地)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要求更加精于。为加强地方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可在相关的职能科(室)加挂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的牌子。
  2.调整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机构,设置专业性的征收、管理、稽查机构。撤销全职能征管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征管机构的数量。
  (1)每个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设置1个直属征收局(直属征收管理局)、l个稽查局。列为大城市的南宁市、柳州市和机构设置限额按大城市对待的桂林市可增设直属管理局;在城区按属地原则,每城区设置1个城区分局。撤销涉外税收分局,其征收、管理和稽查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有关征管机构承担。城区内不再设立税务所。
  (2)地区地方税务局设置直属征收管理局和稽查局。
  (3)直属征收局、直属管理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和稽查局均为市(地)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3.市(地)地方税务局设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市(地)地方税务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二)县(市)地方税务机构设置。
  1.保留全区81个县(市)和防城区地方税务局(详见附表),正科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5个职能股(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要求更加精干。为加强地方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可在相关的职能股(室)加挂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的牌子。
  2.县(市)地方税务局设置1个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和1个稽查局,均为县(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3.乡镇以经济区划设立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并按照收入规模的大小和管辖纳税户的多少,确定管辖区域。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经济较发达的镇、重点工矿区,可设地方税务分局,其他各乡镇设地方税务所,距税务所较远、税源又较集中的地方可下设直属征收站。地方税务分局和地方税务所均为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地方税务分局或地方税务所。
  4.撤销部分县(市)地方税务局现设置的涉外税收征管机构,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按属地交由有关征管机构管理或统一交由某一征管机构管理。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以原定11000名行政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按17%的比例进行精简。精简后,全区市(地)县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编制共9130名;另按精简后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编制总数10%的比例,核定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共913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1.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一3名。
  2.直属机构。
  (1)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征收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直属管理局、城区分局分别设局长1名,副局长I一2名;稽查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
  (2)地区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征收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稽查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2名。
  (3)县(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稽查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2名。
  3.派出机构。
  地方税务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名;地方税务所设所长1名。
  4.内设机构。
  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7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8名以上(含8名)设1正2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1.机构管理。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市(地)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个数限额内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地方税务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分流。
  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人员分流安排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分流安排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使用的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
  (三)关于地区和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向专业化管理的过渡问题。
  这次机构改革,地区和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机构,先按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统一设置。管辖乡镇较多,目前难于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专业化管理的城(郊)区暂设立征收管理局作为过渡。在城区所辖的边远农村适度保留按经济区划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综合职能税务所,但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所的数量。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向专业化管理过渡的办法,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向专业化管理模式过渡,逐步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专业化管理。

  七、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乡(镇)地方税务机关机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市)乡(镇)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地)县(市)乡(镇)地方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决完成精简任务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市(地)县(市)乡(镇)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02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
  1.全区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2.全区县(市)及所属乡(镇)地方税务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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