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200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在2003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2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3年4月15日前向本所说明原因及延期披露的准确时间,并在报刊上公告。本所自2003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同时本所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2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及时通知指定网站更新上市公司披露时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差异。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还应当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五、公司应在而未在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预计2002年全年亏损或者盈利大幅度变动的,或者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公司应当立即作出补充公告。
预计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披露2002年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预亏公告。
六、在审议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2002年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公告。2002年度实际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与2001年年度报告预计分配政策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公布。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2年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
2、审计报告原件;
3、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载有2002年年度报告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9.0版”生成报送盘);
5、董事会关于2002年年报的披露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6、董事会关于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文件(如适用);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于次日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八、上市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
若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自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报告期内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对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讨论和分析,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而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还应当在同时披露的董事会公告中提醒投资者注意暂停上市风险。
十、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在2002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2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上市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告和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同时在网站上重新登载正确的年报全文。
本所视上市公司补充公告情况,根据《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