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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公路煤炭经销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提高煤炭经济效益和提升煤炭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使我市的资源优势真正转变为经济优势,根据市政府和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的要求,特制定公路煤炭统一经销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双向合同、统一结算、全面经销、保价增效”为核心,以提高全市煤炭工业经济效益和提升全市煤炭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政府“关小改中建大”的煤炭产业政策,在市政府和省煤运总公司直接领导下,在晋城煤运分公司的统一组织下,以六县(市、区)煤运公司为基本单位,成立公路煤炭交易中心,对通过公路运输销售的煤炭实行统一经销,完成由分散生产、公散销售;压价无序竞争,向分散生产、统一销售、按市场规律有序竞争转变,真正实现一个拳头对外,为提高我市煤炭工业的经济运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路煤炭经销机构的设置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在晋城煤运分公司公路公司的直接组织运作下,各县(市、区)公司成立公路煤炭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大厅。所有的公路煤炭交易均由交易中心办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晋城煤运分公司公路公司下设综合办(部)、业务部、票据部。主要职责为:综合办职责:负责上传下达,参与煤炭市场的调研及煤源的调研工作。 业务部职责:负责制定下发统一的公路煤炭经销政策,向各县(市、区)交易中心下达市价格领导组制定的销售价格,统一对销煤合同鉴章,负责与铁路公司进行业务协调。
  票据部职责:统一领取、发放、回收公路煤炭票据;负责对全市公路运行票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公路经销票据的印制进行统一指导。
  各县(市、区)公司煤炭交易中心要设立办公室、业务部、票据部、结算部。其职责分别为:业务部职责:负责联系用户,搞好市场调查,收集市场信息,协调与用户、煤矿的关系;参与煤炭价格的制定工作;按照生产、销售计划及市价格领导组制定的用户挂牌价、煤矿坑口价,分别与用户、煤矿签订双向合同;负责向结算部下达合同执行通知单,负责业务运行中其他有关手续传递工作;对煤矿和用户分别建立台帐不和案。
  票据部职责:负责领取各类煤焦运销票据及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印制、发放、回收票据工作;对运行完毕的票据回收、核查、分户统计运量,登记台帐。负责分别向营业站、煤矿、用户下达《调拨通知单》,并向用户核发《合同煤炭出库单》。结算部职责:负责向用户预收货款,向煤矿预付煤款,向票据部下达《领用票据通知单》;及时、准确地对用户、煤矿进行货款结算;分别与用户、煤矿核对票据,出具结算通知单,为结算提供可靠的数量依据;及时完成基金收缴和税收解缴工作;准确反映公路煤炭交易主要财务结算状况。
  办公室职责:对交易中心三部及营业站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协调用户、煤矿、中心三部及营业站的业务关系;负责有关交易市场业务中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营业站职责:负责查验运输煤炭车辆所持票证,对过站车辆进行复磅计量,换开出省统一票据,登记台帐;分用户、分煤矿、分品种整理、统计、汇总并上报交易大厅;负责搜集掌握所辖煤矿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对未纳入经销的车辆,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出省站职责:负责对出境煤炭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核实运煤车辆吨位、价格是否到位,票据是否规范,品种是否相符,按规定收取价量差;对未纳入经销的煤炭车辆不予出境。

  三、经销管理模式
  1、经销范围:根据省煤运总公司提出的“十六字”方针,经市政府和省煤运总公司批准,对全市地方煤矿生产的煤炭进行全面经销。目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先行对经过公路出省煤炭、省内工业用煤、出市民用煤和市内电厂用煤进行经销。本市其他工业用煤,原则上视同出市煤炭管理办法,有关费用按出市煤标准折半征收,市内民用煤的销售管理暂不列入经销管理范围。
  2、经销价格: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和煤运公司对目前各煤矿的销售价格进行全面摸底,先由各煤矿自行报价,然后根据煤炭市场需求和各煤矿的煤质、流向、交通道路等情况,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按季度分区域确定煤旷的坑口交易价,并以此为基础加上各项基金及差价后,制定市场挂牌价,按挂牌价统一对外销售。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市价格领导组确定的挂牌基础上可向上浮动。
  3、提货方式:根据我市煤炭运销的实际,公路煤炭经销全部实行预付款提货制。即:用户在签订合同后,向各交易中心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按有关规定程序提货出境;对零星用户,先由煤矿视同用户到交易中心预付货款,再按规定程序运行;但零星用户运量不得超过本矿总销售的1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给用户提货。
  4、运行票据:公路经销实行“两票制”管理,即:用户车辆逐车持由煤运公司统一印制的《出库单》到指定煤矿装货,然后到营业站复磅计量,按复磅数量换开《出省统一调运单》后出境。
  5、交易主体:公路经销的各个主体必须合法,各煤炭交易中心销售的煤炭必须是“四证”齐全煤矿所生产的煤炭。要坚决禁止销售无证黑矿生产的煤炭。
  6、预收款管理:预收货款要坚持谁签合同谁交款,交款时要做到收款收据、单位名称与进帐单上的付款单位名称一致,没有合同不准收款,没有预付款不准开据调拨通知单。

  四、经销操作程序
  (一)出省煤炭经销
  1、签订双向合同:市、县(市、区)两级煤运公司要组织人员走访用户,了解用户所需的煤质、煤量和价格,而后根据各矿的产量和煤质情况,由各县(市、区)交易中心与用户、煤矿签订购销合同,分别执行挂牌和坑口交易价,所签合同经购销双方签章,并到市煤运公司签章后生效。合同条款包括煤炭数量、煤炭质量、煤炭价格、提货方式、货款结算,以及因煤质不达标准价格相应下浮的具体条款等内容。交易中心业务部核实合同内容后,根据用户合同量(需求量)办理《合同执行通知单》,转入预付款程序。
  2、预收(付)货款及核发票单:用产根据《合同执行通知单》向各县(市、区)公路煤炭交易中心结算部全部或部分预交货款,结算部根据预付款数额折合吨位后,向交易中心票据部下达《领用票据通知单》,票据部根据《领用票据通知单》分别向营业站、煤矿、用户下达《调拨通知单》,并发给用户相应数量的《省外合同煤炭出库单》。零星用户暂由煤矿向交易中心预交一定的预付款,交易中心发给相应数量的《省外合同煤炭出库单》。零星用户到煤矿购煤时,按实际吨位并按挂牌价支付煤矿货款,换领《煤炭出库单》。
  各交易中心每月初根据各煤矿的外销量,向煤矿预付一定的货款。
  3、用户提货及装车:用户车辆凭《出库单》到指定煤矿装煤,煤矿根据煤运公司《调拨通知单》和《出库单》,核实无误后予以装车。用户(煤矿)领用的《出库单》要加盖用户(煤矿)印章后;方可生效。
  4、复磅计量:各煤焦营业站根据合同和交易中心下达的《调拨通知单》,查验煤炭车辆所持的《出库单》,无误后过磅计量,并根据实际过磅数,换开《山西省煤焦统一调运单》,然后登记台帐,冲减拉运吨数,并将发运情况每日向交易中心上报。
  5、票据核对及货款结算: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煤矿收回的《出库单》和营业站收回的《出库单》进行核对后,分别与用户和煤矿依据合同进行开票结算。煤运公司要加大结算力度,对煤矿结算要力保当日发煤,次日目口可结算。交易中心按挂牌价向用产开据增值税票,煤矿按坑口交易价向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票。
  6、基金上缴及利润分配:各煤炭交易中心根据月度煤炭外运量,按规定将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分别上交晋城分公司结算科和县公司财务科。对经销挂牌价剔除基金、管理费、服务费后与坑口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政府牵头,按不减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与县(市、区)政府、市煤运公司、县煤运公司商定分成比例。
  (二)出市地销煤经销
  出市省内工业用煤和出市民用煤与出省煤炭运作程序相同,但票据有相应的调整。
  (三)省内电厂用煤经销
  省内电厂用煤运作程序与出省煤炭程序相同,但双向合同的签订、预付款的收交、票据的发放则由阳电用煤管理站和巴电用煤管理站履行,途经的各县(市、区)公司营业站在验票无误后放行。

  五、需配套解决的问题
  1、为确保公路煤炭经销的顷利实施,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尽快出台一系列煤炭经销的政策,协调相关部门为煤炭经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经贸、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其在全市公路煤炭经销中的职责,尤其在起步阶段,要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服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用发展和辩证的观点来看公路经销,保证公路经销在本县(市、区)顺利起步运行。
  2、公路煤炭经销后,各县(市、区)煤运公司必须建设现代化的煤炭交易大厅,在大厅内一要配备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实现交易大厅与营业站以及大厅内部各窗口之间的微机联网;二要配备有资源分布信息、煤矿结算信息、用户结算信息等三大信息库的现代化触摸咨询系统。同时也必须对现有营业站进行必要的改造,实行磅机联接。
  3、煤炭经销后,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将大大提高,煤运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现代化的营销人才和管理人才,以适应煤运走向市场的需要。
  4、煤运公司和煤矿要立足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真正做到对政府和用户负责。煤运公司要充分发挥销售主渠道作用,保证利润、税收和专项基金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新的提高;各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力口强煤炭生产和质量管理,确保煤炭产品质量,保证为用户提供合格的煤炭产品,避免因质量否决所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5、出省站、营业站对绕小道的车辆,在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下,严格监督检查,对这些车辆补收的费用必须达到挂牌价,对个别逃费车辆要给予2倍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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