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132号
福州惠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光明港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光明港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40元。
2、住宅改作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3、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1元。
4、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二)停车管理费:
1、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
2、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
3、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4、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有隔墙)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4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单位500元,写字楼和商业店面每平方3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榕价房字(1999)6号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