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5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实施城镇化工程,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强小城镇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省“十五”计划确定的八大工程之一。发展小城镇,首先要做好规划。但是,自2000年国家要求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来,我省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严重滞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带来一定难度。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搞好全省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1]2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抓紧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优化生产力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抓紧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确定县域内城镇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合理布局县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实现区域内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省人民政府安排大运经济带范围内的县(市、区)和太原、阳泉、晋城所辖县(市、区)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2003年编制完成,其他县(市、区)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2004年编制完成。
二、要尽快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主要是通过对区域经济、社会的深入调查研究和详细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重点解决城镇的定性、定位和定量等影响城镇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各个城镇要在深入分析现状和科学预测发展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城镇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城镇发展形态,有效配置基础设施,推动城镇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要求,省级试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要在2002年编制完成,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要在2003年编制完成,乡集镇总体规划要在2004年编制完成,村庄的建设规划要在2005年编制完成。
三、要提高城镇规划的编制水平
为了提高城镇规划编制水平,城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一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二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根据每个城镇不同的区位优势、产业结构和历史文化,进行准确定位、突出特色,编制出既体现时代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规划,做到城镇规划要高水平、一步到位,城镇建设要按规划、逐步进行,实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城镇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城镇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城镇规划一经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任何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维护城镇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城镇规划确需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五、要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要与各市(地)协商提出分年度具体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计划,届时由省人民政府小城镇建设领导组进行组织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健全城镇规划管理机构,把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