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切实做好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侧》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伍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及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严肃的、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国家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政策。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及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安置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安置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有偿安置办法,并积极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保留安置权等辅助办法,确保安置对象得到妥善安置。

第五条 遵照'国防建设、人人有责'的方针。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指令性有偿安置按照系统、单位职工在编数和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安置计划,相对均衡负担安置任务。安置计划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按规定测算后,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提出安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下达分配指标,由市安置办负责实施。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参战三等功和荣立三次三等功以上的,以及伤残军人和有特殊专业特长者,应当给予优先安置。对退伍城镇义务兵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原单位已停产的,由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分配到正常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 鼓励自谋职业。安置对象要求自谋职业的,在年度安置工作前,由本人向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双方签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由市安置办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1)服役期满的城镇义务兵为1.1万元;(2)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为3万元。
  安置对象自谋职业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的,凭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给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只收工本费,减免其它费用,同时五年内免交个体、私营协会会员费和管理费。市有关部门两年内免收社会各项统筹费用。
  (2)进入各类市场(大千商贸城和叠石桥市场除外)经营的,两年内免收市场摊位费和管理费,第三、四年减半征收。
  (3)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4)个人从事社会服务的,享受社会服务有关优惠政策。
  (5)凭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征书可在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关系挂靠,继续参加社会保障,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基数缴纳保险基金,缴费的年限与部队军龄合并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关档案由劳动局就业管理处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存,在五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五年后减半收取档案保管费。
  (6)到劳动力市场报名应招,各职业介绍机构凭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书,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中介服务费。
  对自谋职业的安置对象,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其组织关系挂靠到自谋职业所在地党、团组织,或入伍前所在地党、团组织,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入伍前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非农'落户手续。

第七条 实行用人单位有偿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
  用人单位每接收一名退伍军人,由市政府拨付安置补偿金,标准为:城镇义务兵1.1 万元,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3万元。

第八条 市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均为无偿安置。

第九条 保留安置权。安置对象本人在政府下达年度安置计划之前,可以向市安置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允许安置对象保留安置权1-3年,保留安置权期间,安置对象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本人档案由市安置办保存,组织关系挂靠市安置办临时支部,市安置负责代为办理养老保险卡及有关手续,养老保险金由本人按规定交付,缴费年限与部队军龄合并计算。如在保留安置权期间未能自谋职业的,仍由政府负责将其安置在企业单位。

第十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安置任务又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对象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缴纳有偿转移金5万元,有偿转移金一次性缴到市人民政府专设的'安置保险金'帐户。

第十一条 切实保护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政府指令性有偿安置的对象,各系统、单位不再进行文化考核和体检,必须在30天内安排上岗,并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好劳动合同,办理好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自安置之日起两年内,任何单位均不得以非本人原因安排其下岗,如两年后因故安排下岗的,原单位一次性发养老保险金(义务兵两年,服股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三年,标准按上年度本人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安置对象缴纳股金,对上岗的安置对象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安置的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分配、无故三个月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分配资格,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 各系统、各单位领导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安置工作。民政、人事、劳动、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海政发(1990)60号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