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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 2005-01-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5]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行政行为的听证活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行为听证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社会管理行为并且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主动听取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核心。实施行政行为听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行为,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还可以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建设系统的城乡规划、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工程质量等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往往又是社会反映的热点和难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要充分认识行政行为听证的重要性,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听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宣传和学习,保证《实施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部门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听证工作的领导,要将《实施办法》纳入日常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干部职工知晓其主要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以保证《实施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
  三、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部门组织的听证事项,由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机构,不仅承担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实施,还要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的听证工作,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没有法制工作机构已经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客观形势和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依法行政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职能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四川省建设厅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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