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评选第二届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5-05-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5]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营办《东莞市开展评选第二届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东莞市开展评选第二届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上新台阶,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省政府决定开展评选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确定我市名额为9个,要求在6月10日前上报。为顺利完成本次评选活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省的通知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成立由市民营办为组长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局、市劳动局、市质监局、市人行、市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评选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办,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选步骤及具体分工
  (一)5月16日前,由部分成员单位按下面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市国税、地税局:分别提供2003-2004年年平均纳税额前100名民营企业名单。
  2、市统计局:提供2003-2004年年平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前100名企业名单。
  3、市外经贸局:提供2003-2004年年平均出口创汇在500万元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名单。
  4、市农业局:提供2003-2004年年平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5、市科技局:提供2003-2004年年平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民营科技企业名单。
  6、市劳动局:提供2004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人以上且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民营企业名单。
  7、市工商局:提供拥有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名单。
  (二)5月17日前,市民营办根据评选小组提供的资料、数据和省政府的评选标准初步拟出20家诚信守法、开拓进取及在科技创新、争创名牌、出口创汇、依法纳税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候选企业。
  (三)5月20日前,候选企业填报《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推荐表》和《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表》,由企业所在镇区民营办负责回收并报市民营办。
  (四)5月下旬,以市府办名义召开评选小组部分成员协调会议,对20家企业的各种数据进行综合计算、综合评议和审核,排出名次。按照有关评选范围、条件和所要填报的内容要求,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名称、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及其个人资料、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和集团公司等情况核对;
  2、市国税局、地税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企业纳税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税后利润等情况进行核对;
  3、市科技局负责发明专利、国家、省科技进步成果奖等情况核对;
  4、市外经贸局负责企业出口创汇等情况核对;
  5、市农业局负责企业带动农户等情况核对;
  6、市劳动局负责企业员工人数和安置下岗失业人数等情况核对;
  7、人行东莞中心支行负责银行信用等级等情况核对;
  8、其他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情况核对。
  各有关部门要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按省政府规定核准相关表格填报项目。
  (五)6月1日前,由市民营办按审核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初步评选出9家推荐企业,并召集评选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上报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民营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