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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7 生效日期: 2005-01-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各区(市)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优待老年人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保证持全省各地《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市能够充分享受到《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的相关优待内容。对持全国各地《老年优待证》来蓉观光旅游的老年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优待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对我市老年人的优待工作
  凡常住户口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自愿的原则办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优待证》,享受以下各项优待内容:
  (一)凡我市和区(市)县所属的收费公园、纪念馆、道观寺庙、体育场馆以及公共厕所,一律实行凭《老年优待证》免费;风景名胜区和文博单位在黄金周内实行凭《老年优待证》半价优待,其余时间实行免费。各地的图书馆、电影院、剧场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要适当给予优待。民营景区在重阳节必须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平时实行优待。
  (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公交等系统要开展“助老工程”活动,在候车(船)厅(室)和车(船)上设置老年人专座,引导年轻乘客为老年人让座。对老年人实行购票、上下车(船、机)等优先服务。
  (三)公有制的医疗单位对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要实行优先。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开设老年病门诊,设立老年病床和家庭病床。对贫困老人,医疗单位应在挂号费、住院费等上给予适当优惠。
  (四)城镇社区要建立敬老服务网络,对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和身边没有亲属的老人,要组织开展“金晖”行动,给予他们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为老年人有偿服务的项目要做到价格优惠,服务优质。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贫困老人个人交费按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办理。
  (六)对年满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区(市)县老龄办负责按月发给100元以上的长寿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各地对90岁以上的长寿老人,要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对老年人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一律免收咨询费。对交纳诉讼费和律师费确有困难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应及时提供司法援助,实行减、免、缓交。涉及公证收费的,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实行减免优待。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都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为全市老年人多办好事,办好实事。
  成都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和办理。办证和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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