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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09-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组织制定有关的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确定主管部门负责;需省进行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5.取消负责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全省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负责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省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管理,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综合管理全省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五)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审批我省统一定额;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
  (六)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等城市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组织、指导城镇住宅及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城乡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
  (十二)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全省建设档案工作。
  (十三)统一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系列职称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工作;负责厅属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大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厅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新闻宣传、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保卫、保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全省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行业产品价格;指导全省城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本厅各项资金管理和省管城建规费的征用和管理;负责本厅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外经工作。
  (三)政策法规
  组织拟订全省建设系统综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组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承办地方建设法规、规章的应用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省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人才开发和教育工作,编制建设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建设类培训与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厅属学校的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各类学校的工作;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系列职称工作和执业资格工作;负责本厅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管理;负责厅属社会团体的管理。
  (五)城市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核发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科研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省建设系统科技发展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引进技术项目,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鉴定;指导和组织全省建设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建设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进步;指导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七)工程建设处(省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
  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省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和国优建设工程的评选推荐工作;管理建筑材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准用和监督工作;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管理,参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及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综合管理全省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八)房地产业处
  指导规划全省房地产市场;研究提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以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
  (九)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培育、指导和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采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和市容、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等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省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研究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规章;指导村镇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一)风景园林处
  研究拟订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指导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及其合理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定和三级风景名胜区等级认定工作;指导公园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十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全省住房制度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审核各市县房改方案,指导企业房改工作;指导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实用房在交易中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其实施;拟订社会保障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6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含老干部处副处长1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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