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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4]31号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的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供养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的社会条件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问题,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确保事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五保对象的核定、五保经费和实物的发放等重要环节,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供养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乡(镇)、村干部联系责任制,确保五保供养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的五保对象审批制度。要严格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确定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五保供养证书》予以确认;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目前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尽快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五保供养工作要作为村务、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农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统一制定五保供养标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随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五保供养应当保证为五保对象提供以下物品、服务和法律保障: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衣被等用品;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治疗一般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依法保障未成年五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五保对象因各种原因农转非的享受城市低保。各县(市、区)的五保供养标准在今年底前制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市(州)政府要对县(市、区)政府进行五保供养工作目标考核。

  四、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主要来源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营收益等村级集体组织收入。农村五保供养是村级集体组织的职责,为了确保五保供养工作落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五保供养经费(不含住房方面的费用)统一由县级管理,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统一按月发放。村级集体组织收入不能满足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五保对象数量和供养标准,编制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报经县级政府审批。各市(州)要加大对所属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五保供养经费正常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五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制定五保供养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开支的发放公正、公开、透明,做到不错、不漏、不抵扣,保证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月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或邮政直接发放五保对象,也可由其本人委托他人代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五保供养经费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对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农村五保供养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提高供养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对五保对象实行分善供养或集中供养。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主要由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要缩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差距,做到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及时安排资金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对五保对象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村为单位统一修建五保对象定居点。
  各级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单位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注意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用最少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巩固完善现有乡镇敬老院,通过维修和改造,提高入住率。要充分利用乡镇和村闲置资产兴办敬老院,提倡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敬老院。在城乡结合地区,城镇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可合并,实现城乡一体。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敬老院的管理经费由乡(镇)解决,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各地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通过自愿服务、单位和个人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开展对五保对象的送温暖活动。在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基础上,继续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农村五保对象的建房、农副业生产加工及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安装维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有关费用上给予减免。五保对象的承包田地应予以保留,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各级民族部门募集的社会捐助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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