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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4 生效日期: 2004-10-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1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侵吞公有财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实施有奖发票后严格发票报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4年7月18日起,由成都市地税局征管的餐饮、娱乐、旅馆、茶坊、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照相行业已统一使用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或成都市税控收款机有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上述行业原使用的各种发票同时作废。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报销的审核、管理,杜绝发票报销管理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财务人员有权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予以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假发票;
  (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
  (三)作废发票;
  (四)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发票;
  (五)以其他单据、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财务人员在报销时应严格把关,并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028)12366成都纳税服务热线对有奖发票的真伪进行查询,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有财产行为的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不按规定实施报销管理或利用发票报销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税务机关在计征税款时,不得税前扣除;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责,进一步强化对普通发票报销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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