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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的牌子)。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管理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5)全省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
  (6)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四)研究制订全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六)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来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研究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省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制订全省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组织指导我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全省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rl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卫生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厅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提出重要工作部署,制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宣传、资产、房产、信息、档案管理以及信访、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津贴政策及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劳动工资、岗位培训、职称和专家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协调、落实卫生事业经费;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基本建设,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审计法律、规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研究提出卫生立法规划、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承办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重大卫生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监督管理全省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组织拟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指导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建设;拟订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和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业务,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务人员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处(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血吸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订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拟订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工作;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九)国际合作处
  组织实施与外国政府和民间双边、多边的医学卫生合作、交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和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负责完成卫生部交给的卫生援外任务和医务人员对外技术、劳务合作项目;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培训、派遣和在境外的联络管理_工作;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手续。
  (十)保健处
  负责拟订全省保健工作计划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的中央领导、来访外宾、高级专家的医疗保健服务;管理省各有关部门的干部医疗和康复疗养等工作。
  (十一)中医综合业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中医药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和实施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全省中医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资金;指导全省中医基本建设,负责协调直属中医单位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等工作。
  (十二)中医医政科教处
  拟订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研究规划,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负责全省中医药中等教育和师承教育的管理工作。
  (十三)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实施计划,统筹协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卫生d市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拟订全省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1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3名。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3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l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主任)17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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