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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3 生效日期: 2005-04-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精神,促进渔区经济发展,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关于“重新审核所有涉渔收费项目,从低核定向捕捞渔民收取的各项费用”的精神,现就我省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次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以“坚决取缔不合法收费,调整合法不合理收费,适当减免合法合理收费,适当补助困难地区”为原则,大幅度压减涉渔收费项目,切实减轻海洋捕捞渔民的负担。对于取消渔船管理费后渔港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收支缺口,省财政给予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适当补助,并纳入农村税费改革一并考虑;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对个别渔港数目较多或收支缺口较大、财政较为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定额补助。
  二、具体内容
  (一)取消未经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一切涉渔收费项目,包括渔船管理费、港口卫生费、过港治安费等。
  (二)免征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费、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对渔民免收海事调解费、治安联防费。
  (三)保留渔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船舶港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渔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船舶港务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按10个月征收,休渔期免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按原标准征收。
  (四)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0%征收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渔民,免收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费。
  三、配套措施
  (一)在清理各项涉渔收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涉渔收费公示制度。省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清理后的涉渔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渔民收取公布项目以外的专门面向渔民收取的任何费用以及超标准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本次清理涉渔收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渔民负担反弹。
  (二)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对省管的港澳流动渔船有关收费,继续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委托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部门征收,收入统一上缴省财政;国家规定依照捕捞许可证发放权限征收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各市、县涉渔收费收入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财政票据,征收的收费收入省不再集中统筹。有关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物价局共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清理涉渔收费后,市、县渔政执法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市、县事权范围内的渔政执法专项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县解决。因清理涉渔收费、减少收费后导致的渔政执法经费缺口,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渔政执法机构因履行职责新增专项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解决。中央和省组织的跨区域专项执法行动,由中央和省予以专项补助。
  (四)取消渔船管理费后,渔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补助范围,由省财政适当增加补助。补助的具体办法为:主要补助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考虑收支缺口、渔港数量和级别等方面因素,对上述地区按2003年渔船管理费总额的50%乘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加上每个一级渔港增加10万元,二级渔港增加7万元,三级渔港及其他渔港增加5万元给予补助。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但考虑台山市收支缺口较大,以及珠海市渔港众多的实际情况,给予两市适当补助。各市的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测算下达,专项用于渔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海洋渔业局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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