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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5]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按照我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分工,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共同推进。

  二、加快推进我市2005-2008年电子政务规划制订工作,确保4月底前组织有关专家对委托中山大学研究所开展的电子政务规划进行评审。规划将作为今后3-5年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重点解决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项目建设与应用效能、运行维护的可持续性等问题。规划文本要作为今后考虑信息化项目投资立项的主要依据。各级部门要按照规划的总体思路,抓紧衔接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项目,确保在发展思路、推进机制、投资规模、技术模式等方面的对接。

  三、切实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解决目前重项目评审,轻项目管理的现象。根据十一届41次市府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需要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做好项目建设的前、中、后期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在项目的前期,用户单位、信息产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确认需求,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再组织项目招标,发标前必须报请政务信息化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建设中期,政务信息化协调小组会同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项目法律顾问及技术顾问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中期评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市政务信息化协调小组组织信息产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及绩效评估,未经项目验收的一律不得拨付结算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未达到应有要求的不再增拨后续资金或系统扩建资金。

  四、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中山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是我市重点的跨部门应用系统,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服务在线的推进建设,一是要抓紧完善审批事项的变更、年审(年检)、注销、联审等功能开发;二是尽快建成数据交换平台;三是加强系统稳定性和承载力,以适应网上办理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市政务信息化协调小组要继续抓好OA系统的推广应用及系统完善工作,年底前对OA系统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升级。

  五、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大对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督促力度,进一步发挥“中国中山政府之窗”作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向综合服务功能和交互功能发展,成为面向用户,面向需求,为民服务的平台。市委办、市府办、市信息产业局、新闻办及市信息中心要切实加强协调,按照相关职能,共同配合做好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审核、协调等工作。市信息中心要学习其他城市的优秀政府网站成功经验,尽快拿出改造方案,今年上半年完成“中国中山政府之窗”的改造工作,将“中国中山政府之窗”建设成为一个点击率高、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咨询方便、统入统出、互动性强的一个外网平台。

  六、粤府办[2005]11号文的相关管理规定、原则适用于我市的项目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备案。属财政资金投入的,财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达年度投资预算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其中纳入省重点项目的,按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列入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七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立项项目组织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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