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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院务公开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2 生效日期: 2000-09-02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检察人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靖江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院务公开内容:
  (一)检察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本院内部刊物;
  (三)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及统计分析;
  (四)各类已结案件的复查、检查、评查情况;
  (五)超时限案件的督查督办情况;
  (六)年度或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七)暂扣款物处理情况;
  (八)各部门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九)中层干部任期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十)检察人员考勤、考绩、考查、考试、测试、考核、考评、评议、测评情况;
  (十一)检察人员竞聘、聘任、选任、委任、晋升等情况;
  (十二)检察人员选岗、调岗、离岗、待岗、试岗情况;
  (十三)检察人员录用、调进、聘用情况;
  (十四)检察人员解聘、辞退、开除情况;
  (十五)临时人员聘用、借用、试用、解聘、辞退情况;
  (十六)检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十七)检察人员评先评优、报请奖励记功情况;
  (十八)检察人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情况;
  (十九)本院及各部门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情况;
  (二十)检察人员见义勇为、扶贫济困、捐赠款物、参加义务劳动情况;
  (二十一)检察人员工资报酬变动情况;
  (二十二)检察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发放情况;
  (二十三)检察人员上缴、拒收款物,拒绝吃请情况;
  (二十四)检察人员上缴款物处理情况;
  (二十五)检察人员受到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二十六)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处分或处理情况;
  (二十七)财政拨款及其他收入情况;
  (二十八)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情况;
  (二十九)办案办公经费支出情况;
  (三十)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经费支出情况;
  (三十一)房屋修缮费用支出情况;
  (三十二)技术装备购买、领用、报废情况;
  (三十三)各类办公用品的购买、领用情况;
  (三十四)工作餐及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三十五)机动车辆购置、维修、保险、用油情况;
  (三十六)检察人员个人借用本院机动车辆交费情况;
  (三十七)固定资产清核、变动情况;
  (三十八)文明卫生、检容风纪检查情况;
  (三十九)有关事项的督察情况;
  (四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阶段,不列入院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院务公开,可以采用公开张贴、局域网公布、会议通报、发放文件或资料等形式。

  第五条 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院务公开,一般限于本院范围。必要时,经检察长审核同意,可以向社会各界或有关部门公开。

  第七条 院务公开,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八条 院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检察长审阅。

  第十条 队伍建设及执法检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公开;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院务公开责任制,责任到人,适时检查,确保应当公开的事项如实、及时地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四条 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检察人员及有关方面对本院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本院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院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六条 本院办公室应当将院务公开资料汇总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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