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30 生效日期: 2004-05-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房、拆房行为,确保农村住宅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新、改、扩、拆建房屋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应将农村住宅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住宅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级政府,由规划或建设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建设、安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住宅建设依法进行监管。

  二、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制度
  农村住宅建设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三、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施工审批和安全管理
  1、农村住宅建房户应具备《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表。承包工程方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建房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凡在农村住宅建房中承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及设施建设、修缮和维护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
  3、工程开工前,农村住宅建房户必须办理开工许可证,其质量、安全监督由批准开工的单位负责。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质量监督由区(市)县质监站负责,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由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政府要加强专业人员的配置,提高监管能力。对未经监督或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和申报村镇房屋产权证。
  4、农村住宅建房户与工程承包方必须在施工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强化安全责任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农村住宅拆房工作的安全管理
  1、需要拆除旧农房时,必须参照有关建筑拆除的法律法规,在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拆除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时,其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承担,并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2、拆除旧农房时,施工作业应按自上而下和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严防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旧房拆除前,拆房户要与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员签订书面《安全施工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要作好安全教育,并对拆除旧农房的安全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工作
  1、村镇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村镇建筑工匠不得承担未经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2、村镇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3、村镇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图纸。
  4、村镇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所承包的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村镇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六、进一步加大农村住宅建房、拆房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办)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加强对农村住宅建房、拆房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施工教育。对违反农村住宅建房、拆房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