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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把服现役士官列为配股但暂不分红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5]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6月,我市印发了《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东府(2004)158号),规定中明确了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和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鉴于目前我市各地农村正进行体制改革,部分镇村由于对上述文件精神理解不够,没有把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官列入配股但暂不分红人员内。现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及我市退伍军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各地在配股分红工作中,把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官列为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待其复员回乡后再配股分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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