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5]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6月,我市印发了《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东府(2004)158号),规定中明确了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和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鉴于目前我市各地农村正进行体制改革,部分镇村由于对上述文件精神理解不够,没有把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官列入配股但暂不分红人员内。现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及我市退伍军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各地在配股分红工作中,把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官列为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待其复员回乡后再配股分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