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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59号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第六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当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在进行城市供水管道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保障消防用水。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修建取水设施。城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设施。
  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通讯、网络等单位应当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专用通信线路、网络以及图像传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城市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火灾报警。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属多幢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25号),为认真汲取自贡市“3·31”、特大交通事故和我市“1·30”重大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解决当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客运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强化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机制建设。要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川委办[2003]27号)精神,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二是近期各区(市) 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所有客运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员思想、 身体、车辆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是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客运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切实履职尽责。要对本单位的人、车情’况和营运线路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营运工作。

  二、加强客运企业的管理规范化建设。各客运企业要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四大体系” (责任体系、管理体系、执法体系、救援体系)和“七项制度”。一是全面开展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作出具体安排部署,以抓好典型、召开现场会等形式迅速展开此项工作,并将活动方案报市安监办备案。年底由市安监办牵头,会同市政公用局、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进行抽查考核、验收。二是各客运企业对照成都市“创建百个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考评细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事故隐患整治和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事故控制目标、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等建章立制的管理规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相关台帐,以切实加强基础建设和源头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三是认真做好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监控、车辆、营运班线、设施设备和运行状态监控安全管理、企业员工安全管理、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记录及管理的基础一工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教育驾驶员、乘务员严格遵守安全和交通规则,牢固树立“人命关天”的责任意识,确保城市交通安全。一是各运营企业要认真吸取我市“1.30”和自贡市“3.13”重大交通事故的教训,深入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把安全生产教育的成果转化成安全操作意识,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乘务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身体状况差、轮岗、复岗的人员,在上岗前都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和技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对参加城市客运的车辆必须强行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由公安局交管局牵头,市政、交通、质监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企业在检查过程中不能自行完成的检查项目,必须到市车管所进行技术鉴定。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要实行强制报废,确保100%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禁止“带病车”和报废车上路运营;四是结合全省4月,5日至5月5日为期一个月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安全工作、服务质量等进行专项整治,并做好4月底至5月初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情况抽查的迎检工作。五是结合“五一”黄金周、“安全生产月”等时机,大力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以“安全、文明” 为主题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六是交通、市政公用部门要指导公交企业建立驾驶员、乘务员准入制度。对违章、违规.、违纪的驾驶员、乘务员实行内部记分办法,累计到限,予以辞退。从即日起要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新上线的驾驶员分期分批脱产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和驾驶技能的培训,对2001年以前上线的驾驶员要有针对性进行复训,达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七是各客运企业要加大运营线路的安全检查,规范运营秩序,对线路上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坚决整改。八是各城市客运企业要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

  四、加强协调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指导,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客运安全。一是交通等道路负责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的监控,严惩违章;三是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公交安全设施和车辆的管理,加强对各运营企业的指导督促。四是质监部门要对CNG车辆用户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工作。五是担任二环路以外任务的公交车要限速行驶,确保运营安全。

  五、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客运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要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的系统方案要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和协调。

  六、全市所看的客(货)运企业、农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也要按此精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 ,整改生产运营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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