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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省属企业(含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申报、缴纳仍由你单位属地地税机关负责,为便于你单位了解办税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你单位就企业所得税分别到属地地税机关和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省属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验证、换证等均由属地地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省属企业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或涉及跨区地址变更、注销等需清缴税款的,应持属地地税机关及国税机关依法清缴营业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后开出的凭证、资料或证明,前往直属税务分局核实清缴企业所得税。
省属企业需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直属税务分局填写《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无误,由直属税务分局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为30日;外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在《证明单》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直属税务分局缴销原证明,同时重新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时间(如由属地地税机关2005年前开出的《证明单》需延长期限,向属地地税机关申请)。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证明单》返回直属税务分局缴销(如由属地地税机关2005年前开出的《证明单》,向属地地税机关缴销)。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电子申报或直接申报等)
省属企业按原纳税申报方式,向属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更改申报方式的,应报属地地税机关批准。
(二)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
省属企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方式的工作由直属税务分局负责。鉴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新的核定征收办法,直属税务分局暂不受理省属企业有关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申请。在直属税务分局受理、核准工作正式开展之前,省属企业由属地地税机关2004年度核定的税款征收方式在本年度暂时延续执行。直属税务分局开始受理省属企业确定征收方式申请的日期将另行通知。从直属税务分局发出新的《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之日起,2004年度核定的征收方式才失效。
(三)有关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报送
无论采取直接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省属企业季度(或月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的期限在属地地税机关办理。省属企业在完成网上(或直接)申报的同时,每半年向直属税务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邮寄、交换或上门报送。
(四)延期申报
省属企业不能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在法定申报期内,到直属税务分局领取《延期申报或申请审批表》,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省属企业,应在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直属税务分局核定税额前往属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在属地地税机关办理税款结算。
三、汇算清缴
省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属地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张主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会计决算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1张主表及10张附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备案项目的资料等报送直属税务分局。具体汇算清缴办法见《省属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缴纳
省属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不变,仍按原渠道由属地地税机关将税款征收入库。
(二)延期缴纳税款
省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即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以及各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3、所有银行帐户当期末的对帐单;
4、当期的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账、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6、事故证明、灾情报告。
(三)退税管理
省属企业所得税退税包括:
1、误征退税:即纳税人或征收员因工作疏忽产生技术性差错造成多缴或误征,而应将多缴和误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的退库;
2、政策性退税:即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减免退库;
3、汇算清缴退税:即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实际应缴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超出的部分办理退税。
省属企业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的,由纳税人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到直属税务分局:
1、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省属企业持直属税务分局加具意见的《退(抵)税申请表》,前往属地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审批
(一)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省属企业根据政策的规定,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必须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在享受政策的纳税年度或该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直属税务分局提出年度书面申请,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营业执照》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
3、根据申请内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
⑴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纳税人要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①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函;
②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③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④经省经贸委出具的盖有“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改革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⑤经省经贸委审核确认的《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⑥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⑵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省、市科委(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及《资格证书》;
②省、市科委(科技局)出具的《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⑶现有服务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⑷现有商贸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⑸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②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文件;
③《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④《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⑤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⑥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⑦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⑹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
①《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包括年检纪录);
②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证明》;
③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
⑺远洋捕捞渔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4、直属税务分局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种、项目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
省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或受理后上报省局审批)由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具体包括财产损失扣除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及其它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省属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直属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审批表》,并按相关审批项目报送有关资料:
1、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⑴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
⑵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申请函;
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⑷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⑸本年度最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⑹本年度全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⑺提取管理费的下属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损益表;
⑻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2、申请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
⑴税前扣除申请函;
⑵《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⑶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⑷如属坏帐损失的,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边防、保险、三防办等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部门的有关证明;
⑸相关帐册复印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等;
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3、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
⑴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⑵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⑶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⑷上年度集团公司(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⑸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需备案项目
省属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将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报送至直属税务分局备案,具体报送资料见《省属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附表。
(四)投资收益证明单的开具
省属企业的《投资收益证明单》由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填开,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复印件;
2、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4、申请报告;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发票领购
省属企业的发票领购等仍在属地地税机关办理。
七、省属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取得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
省属企业取得的股东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目,向属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