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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门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7 生效日期: 2005-02-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发[2005]1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东地税发[2003]29号文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东地税发[2003]31号文转发)、《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东地税发[2003]114号文转发)、《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东地税函[2005]1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安装工程门前代开发票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在规定范围内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征收营业税条件的,开票金额为工程总额扣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销售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计入计税营业额,同时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五)销售自产货物的发票原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对于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其建筑安装工程总额包括可抵减计税营业额的设备项目的,开票金额均按工程总价含外购设备全额开具,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总额扣除可抵减计税营业额的设备款后的余额,可抵减设备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并要求在合同中有注明品名和价值,合同中不能核算工程使用设备价值的一律不予抵扣。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合同复印件;
  (三)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四)外购可抵减计税营业额设备的发票或合法凭证原件(发票客户名称必须填本建筑安装企业);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是总、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可抵免营业税设备项目的,要求分包人先完税再向总包人开具发票。分包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除提供上述第二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
  (一)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总、分包工程中,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总包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开票金额为工程总额扣除自产货物以外的价款;如果总包人是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可就工程总额代开发票。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包人仅就其建筑业劳务部分开票,总包人凭分包人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和自产货物发票计算计税营业额。

  五、建筑安装总、分包工程中,总、分包人都有外购可抵扣计税营业额的设备的,总、分包人开票金额均按工程造价总额开具,计税营业额为工程造价总额扣除纳税人外购设备后的余额。

  六、各税务分局要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的代开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已办理抵减计税营业额的自产货物和购入设备的原始发票,必须在票据的正面加盖“已抵减计税营业额”印章,一张发票只能抵扣一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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