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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5]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省府办公厅《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粤府办(20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及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监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市监委会主要职责:统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统筹、协调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组织召开市监委会会议,听取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依法组织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公布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组织协调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监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市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市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市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听取社会公众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向市监委会提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安排市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和宣传活动;承办市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监委会的组成
  市监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市领导和副秘书长,市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经贸、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建设、农业、外经贸、卫生、审计、法院、地税、工商、市资办、宣传、总工会、银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参保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社会保险专家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参保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社会保险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市监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市监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劳动、审计、地税、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监委会成员必须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明确的任职条件,并由市政府委任。
  市监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委任制。市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任职条件的,由市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任期届满五年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市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时,按规定及时增补。

      三、市监委会办公室的组成
  市监委会办公室为市监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暂不另行配备编制,日常工作由有关科室承担。

  四、在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同时,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险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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