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告[2005]1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现将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经营亏损的纳税人)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二、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法、纳税申报资料及申报审核程序
(一)汇算清缴方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2005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决算报表;同时,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或事项,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或说明。
1.连续两年亏损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需提供亏损原因分析报告。
2.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
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关联交易有关情况说明。
4.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人需提供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5.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需提供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6.坏帐损失、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的说明。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收入等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说明。
(三)申报审核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纳税人持已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到各征收窗口办理清缴手续。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我局在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对附送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于提供本条第二款要求附报的相关资料或说明,并可直接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办理清缴手续(注:如纳税人涉及需确认获利年度和调整开业年度的减免税优惠事项,请先到管理科办理确认、调整手续)。
三、关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申报合并进行事宜
为减少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工作量,方便其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可将200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但必须分别填写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推行纳税人分阶段进行年度申报的问题
为了缓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审核的工作压力,我局将在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推行纳税人分阶段进行年度申报的办法(纳税识别号尾数为X的以倒数第二位为准):
(一)第一阶段,2005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由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1、3、5、7、9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
(二)第二阶段,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由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0、2、4、6、8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期限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以及偷税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