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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温陵新城一、二期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泉价[2000]213号
泉州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温陵新城一期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重新审定的再报告》、《关于申请核定“温陵新城二期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我委《关于转发省物委〈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价(2000)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温陵新城一、二期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以建筑面积计):
  1、温陵新城一期商住小区(不含公共水电费):收费等级: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2、温陵新城二期商住小区(含公共水电费):收费等级:四级。具体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25元。
  二、温陵新城一期停车场停车管理费:固定寄车小汽车每月每辆12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35元,自行车每月每辆12元。临时停放:小汽车每辆次3元,摩托车每辆次0.50元,自行车每辆次0.20元,隔夜加倍收取。
  三、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
  1、协助业主(住户)办理入伙事宜,督促业主(住户)按规定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走廊、楼梯、通道、管理区内道路、上下水道、外墙、公共水塔、水沟、化粪池的清洁及垃圾清运;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交通工具停放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7、代收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9、管理合约中规定的其它管理服务项目。
  四、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规定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点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于管理中所需的费用,收支情况应主动接受业主(住户)的查询,并接受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以上批复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31日止试行一年,期满后另行报我委重新审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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