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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电话计费器计量检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1998]128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话计费器计量检定收费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子收费计时器计量检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技监局量函(1995)293号文的规定:电子收费计时器(含电话自动计费器)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通用计量器具,是电子计时器的一种;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收费计时器,各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检计量器具的要求强化管理,以保证其准确计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电话计费器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按省物价局等三家联合印发的《湖北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鄂价费字(1997)154号文件SP--47--1141电子计时器的收费标准每只收取50元检定费的规定执行。其检定周期按国务院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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