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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6-25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2]71号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交流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才交流服务的实际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现将各级人才流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出国政审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收取上述各项收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招聘、招考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其收费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其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另文下发。

  三、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人才交流中心接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人事局、财政厅、物价局晋人字[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比表  单位:元
  业务  收费  计费  收费  服务内容
  项目  项目  单位  标准
  一.人事  1.接收.转出人  每人/次  20  办理接收.转出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手续,签
  档案管理费  事关系人事档案  订代管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合同,签发流动人
  各种手续费  员证.
  2.保存人事关  每月  25  为存档人员保留原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认
  系.人事档案管  证身份,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接转党.团
  理费  组织关系,开展组织活动,代理社会保险,
  及时补充人事档案材料,申报有关事宜.根
  据有关规定,办理调资审批手续.
  3.学生档案保管费. 每月  10  负责未就业的大中专及职高学生档案的收
  集.整理和保管;
  单纯保管人事关系  每月  8
  二.出国  因私出国(境)政审  每人/次  150  提供>,审查
  (境)政审  请表>>,审查档案及其它附属材料,对有关直
  系亲属和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走访及调查,对
  非直系亲属.聘用单位进行走访及电话调查,
  填写政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因公出国(境)政审  每人/次  150  提供>,对其所在单位.组
  团单位.居民委员会.直系亲属.派出所进
  行走访调查,审查>,审查
  档案及有关材料,报请厅领导审批,加盖厅
  党组印章.
  协调调  个人受理费  元/人.次  10  承办开庭协调争议事宜,负责政策咨询及宣
  出.调入  单位受理费  元/人.次  20  传,负责找当事人的证人取证,对知情人进
  争议收费  协调成功  元/人.次  按实际发生费用收  行走访调查取证,负责协调后的善后工作(如
  档案重建.养老保险的核准,赔偿费的核准
  等),负责案件处理后的监督,负责拟写调解
  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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