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邕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1-12-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1]25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2000]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桂政[2000]9号)精神,适应高校毕业生实行两年推荐就业期的需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实施储备人才,加快建立一支能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我市“十五”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目,现就进一步做好引进高校毕业生来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不含预科、定向、委培、保送、师范、卫生类)的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暂无接受单位、但有固定居住所的,可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方式到我市工作。

  二、愿意进入我市择业的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进入我市落户,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并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南宁市人事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