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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十堰市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0 生效日期: 1998-11-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8]400字
 十堰市物价局、邮电局:
  你们报来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调整十堰市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的请示》(十价经(1998)250号)悉。考虑到你市地处山区,邮电部门用户分散,成本较高、投资难以收回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你市通信事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将你市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由0.45元/分钟调整到0.50元/分钟。
  请你们接到文件后,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就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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