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148号
福州市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福华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福华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80元。
2、商场等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2元。
以上综合管理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二)地下车库停车管理服务收费:
1、汽车每月每辆70元;
2、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
3、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单元300元,商场等营业场所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四)水电周转金:带电梯住宅每单元200元,商场等营业场所每平方米3元。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