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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殡葬管理所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 2000-10-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明价[2000]184号
市殡葬管理所:
  你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份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明殡(2000)22号)悉。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殡葬改革,改善殡葬服务设施的精神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活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1999)104号要求,鉴于燃料价格大幅上涨和设备成本的提高,结合你所现行的改造条件,并参照兄弟地市的收费水平,兼顾地区的平衡和我市经济水平,经研究,对你所部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新购接运灵车市区内租金每趟次最高标准为240元,原未报废的旧灵车租金每趟次最高标准为120元(市区范围外按公里价格4元与实际超出公里数另加)。你所应根据丧属要求派送接运灵车,不得强行指定使用灵车种类。
  2、火化费调整为290元/具。
  3、骨灰寄存费最高标准大格第一年为100元、小格70元;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大格50元/年、小格40元/年。
  4、新建的殡仪综合楼住宿床位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0元/床日,你所应做好卫生清洁、热水供应等服务工作。
  5、新建的遗体告别厅、守灵厅代布置费用最高不超过90元/次。
  你所在收取上述费用时应按使用者自愿要求、自行选择的原则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部分特殊服务项目由你所提出最高标准,报我委备案。以上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应于醒目处公开收费标准及使用原则,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中的收费执行时间从2000年10月8日起试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原我委有关文件中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与本批复不符合的,以本批复为准。各县(市)中有对应项目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本批复的标准范围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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