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明价[2000]184号
市殡葬管理所:
你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份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明殡(2000)22号)悉。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殡葬改革,改善殡葬服务设施的精神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活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1999)104号要求,鉴于燃料价格大幅上涨和设备成本的提高,结合你所现行的改造条件,并参照兄弟地市的收费水平,兼顾地区的平衡和我市经济水平,经研究,对你所部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新购接运灵车市区内租金每趟次最高标准为240元,原未报废的旧灵车租金每趟次最高标准为120元(市区范围外按公里价格4元与实际超出公里数另加)。你所应根据丧属要求派送接运灵车,不得强行指定使用灵车种类。
2、火化费调整为290元/具。
3、骨灰寄存费最高标准大格第一年为100元、小格70元;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大格50元/年、小格40元/年。
4、新建的殡仪综合楼住宿床位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0元/床日,你所应做好卫生清洁、热水供应等服务工作。
5、新建的遗体告别厅、守灵厅代布置费用最高不超过90元/次。
你所在收取上述费用时应按使用者自愿要求、自行选择的原则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部分特殊服务项目由你所提出最高标准,报我委备案。以上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应于醒目处公开收费标准及使用原则,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中的收费执行时间从2000年10月8日起试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原我委有关文件中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与本批复不符合的,以本批复为准。各县(市)中有对应项目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本批复的标准范围内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