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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09-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1号

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规律,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本质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是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及有关规定,对我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中央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是:确保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由社区组织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组织,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社区老年服务功能;实现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就业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服务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逐步推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到2000年底,建成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并将关闭、破产、兼并、拍卖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上市公司和“三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市政府确定的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从2001年起,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力争在2002年底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全覆盖。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业务工作。市退管中心配备15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区退管中心一般配备3─4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市、区退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机关分流人员中录用。
  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在原“街道(镇)劳务管理站”的基础上组建“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赋予其部分劳动保障行政职能。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行政上隶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劳动保障服务站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根据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的数量确定: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达1000人的定编1人;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每增加1000人,增拨1个编制的经费,但最多不超过3人。街道(镇)离退休人员不足1000人的,不组建“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只配备1名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人员应优先在企业的党政工人员招聘。

  六、市退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二)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其调整情况;
  (三)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手续;
  (四)管理离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身份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拨相关经费;
  (六)检查、督促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
  (七)其他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项。
  区退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协同市退管中心在该区履行上述职责。

  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下,继续办理原劳务管理站的各项事务,并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因地制宜地开发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创就业岗位,指导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
  (二)管理社区就业服务组织,落实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和再就业岗位;
  (三)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档案挂靠,提供社区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
  (四)为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办理报销医疗保险费手续;
  (五)核实离退休人员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员的生存状况,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手续;
  (六)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和退休手续,管理退休人员档案;
  (七)对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离退休人员实行重点扶助,适当发放生活补助金;
  (八)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和参加文体活动;
  (九)负责在辖区内各居委会成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制定其职责并组织实施;
  (十)其他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事项。

  八、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专职工作人员经费按事业编制人员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拨付,可视该机构工作量情况适当增拨;
  (二)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根据其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数量分别给予15─20万元开办费,从市财政列支,具体拨付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居委会开展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四)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向市退管中心缴交10年的活动经费。市退管中心按人头每年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下拨活动经费;
  (五)其他收入。

  九、因地制宜地开辟各种老人活动场所。各街道(镇)要对已有的活动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利用,保证足够的办公与老人活动场所;离退休人员多、退管条件较好的企业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其非经营性活动场所,由国资部门划拨给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管理和使用,或者作为企业和社区共用活动场所;今后在城区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把社区服务活动场所纳入开发建设规划。

  十、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户口所在地移交至相应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户口在外地的,移交至企业所在街道(镇)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在具体办理移交手续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向市退管中心缴足10年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交。同时,企业应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相互责任。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职工新办退休,应按规定移交至劳动保障服务站,纳入社区管理。
  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时,其组织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

  十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对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对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异地支付,或通过邮局邮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筹,并统一支付(办法另定);未统筹之前,仍由企业支付。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得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其余企业已执行的自行规定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凡本办法实施五年后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承担。
  企业离休人员继续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待遇,其费用支付渠道和管理渠道不变。
  企业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要继续给予关心。

  十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市、区、街道(镇)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助老服务事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建劳保站。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落实。
  (四)工会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企业和街道移交离退休人员和开展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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