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99号
福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政管(2000)函09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局管理的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32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为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65元,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
2、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照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局湖前住宅区管理科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5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湖前住宅区管理科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账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复函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