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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2000]计财129号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取杂费的标准;有的变相强制集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些地方群众的不满。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监督管理不力。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含水电及管理费用)。除此以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农村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仍按1994年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减负办《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4)66号)执行,不得突破。寄宿生住宿费暂按各地(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学期尚未调整的今年一律不再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杂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费标准以及借读的条件等仍按照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代办费项目。考虑到我省农村中小学代办费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新的乱收费,在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中小学代办费项目、范围进行重新规范之前,本学期全省农村中小学校代办费项目暂按闽教计(1994)100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其他代办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严格把好中小学教材征订目录关,凡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图书,一律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不得统一征订,不准学校代行销售,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不得突破。农村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实行学生统一着装。

  四、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严禁任何学校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特色班和超常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搭车收费”。除学校危房改造按规定程序报批外,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是政府行为,应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坚决禁止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五、健全收费公开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中小学校要推进校务公开,要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系统学生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通知》(闽财综(1999)035号)精神,学校对学生的收费一律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新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试行)》,农村小学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取消农村小学业务招待费开支,提高有限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六、确保教育收费专款专用。为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各项收费缴存财政专户后,各级政府不得进行统筹调剂,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返拨给学校或教育部门,全额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七、全面清理各种乱收费。省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分组赴各地进行抽查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各地物价、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农村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彻底检查,重点清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项目。查出的乱收费款项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对屡禁不止、乱收费严重的学校,一经查出,要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各地检查和清理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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