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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企业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2]92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续收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费的函》(郑铁价函[2002]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条件、收费范围等仍按我局晋价工定[2002]第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我局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在收取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用后,要加强对自备车的运营管理,协调解决好自备车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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