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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4 生效日期: 1998-07-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1998]6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加快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认定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
  (三)生物工程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生物医学工程
  (六)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环境保护技术
  (八)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技术
  (九)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参照国家[1997]357号文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当前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重点为:

  一、光机电一体化类
  1、特种运输车
  2、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及汽车关键零部件
  3、防火、防爆、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

  二、新材料类
  1、高纯及超细金属材料
  2、稀有金属及稀土材料
  3、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
  4、表面改性金属材料
  5、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6、特种密封、磨擦材料
  7、特种涂料、填料
  8、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9、特种合成纤维
  10、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
  11、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
  12、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三、生物、医药技术类
  1、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种
  2、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3、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4、新型农作物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5、新型生物保健产品
  6、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
  7、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

  四、高效节能及环境保护类
  1、照明电子节能产品
  2、新型节能型内燃机
  3、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支持高新技术的发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不包括单纯商业经营业务。
  (二)取得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取得技术员职称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产出的4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八)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主管产品,如保健仪器、医药产品等,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
  (三)产品投产后,能形成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20%以上,投入产出比在1:3以上。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分别发给《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十堰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从核准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管理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合并、分立、终止、撤消。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应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资格,并终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分别按国家及省有关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十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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