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90号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劳服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闽电设劳(2000)00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写字楼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3.90元。职工住宅楼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含公共水电费)。
2、停车管理费: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部为20元,自行车每月每部为6元。
3、专项管理服务费和其他有偿后勤管理服务费继续按闽价(1999)函196号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26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复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