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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厦科发[200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对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厦门市政府《厦门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第090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 [1999]01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0]24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认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软件企业认定

    第三条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第五条   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35%以上:年软件技术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新办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软件技术收入是指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技术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以及系统集成的增值服务部分等收入。


    第六条   企业每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以上。

第三章 软件产品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认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第八条   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四章 评审认定机构

    第九条   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开展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条   厦门市科委负责受理和评审等具体事务。同时为保证审核认定的公开和公平,聘请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认定。行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

第五章 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软件企业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l.填写“厦门市软件企业申报表”;
  2.填写“厦门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 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软件产品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l.填写“厦门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六章 受理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由厦门市科委负责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


    第十四条   厦门市科委随时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标准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由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召开评审认定会,邀请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和认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厦门市科委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七章 复核

    第十七条   市科委每年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复核。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当年度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两年复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软件企业证书。若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收回该企业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如数追回。

第八章 解释和执行期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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