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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9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做好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对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1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从2002年起至2003年底,用2年时间在全区开展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性质和任务
  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十二字方针,依法勘界,进而达到我区社会的长治久安。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形成准确地反映实际边界走向的地形图,将乡级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
  乡级界线勘界任务是:从2002年起至2003年底,用2年时间完成我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明确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

  二、乡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原则
  乡级行政区域勘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地、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勘界工作总体规划,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全县(市、区)的勘界实施方案。勘界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边界地区概况、组织领导、确定边界线的基础和边界线走向的原则条款、实施步骤、有关事宜等。县(市、区)制定的勘界实施方案报地(市)勘界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确定边界线。双方乡(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在实地踏界的基础上,参照历史习惯线,以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和林权发放证以及有关双方边界争议调处结果等有效材料为基础,在现有最新版的1:1万地形图上草绘出乡(镇)界线走向,在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后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万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三)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它款、附图。边界线走向在协议书中说明以双方标绘的地形图为准,不再用文字描述边界走向。
  (四)联合上报审批。协议书以及附图等有关勘界成果经双方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协议书及附图原件报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保存。
  (五)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要及时调处,不可回避矛盾,久拖不决,使矛盾升级或复杂化。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对经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多次协商仍无法勘定的争议界线进行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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