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 2001-11-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79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规定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价格(收费)由国家计委制定,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最近,国家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029号),重申了银行系统有关收费的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广西版)第10期予收了刊登公告。但不少群众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来信投诉,并向新闻媒体反映,我区一些金融机构办理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等业务时仍在收取手续费,要求价格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和查处。为严肃物价纪律,进一步规范我区金融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银行系统的有关收费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我区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均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停止执行。

  二、从本文下发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即2001年11月19日起)仍在收取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本文下发前,对各商业银行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的处理,待请示国家计委后另行规定。

  四、请各商业银行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治区级办事机构,即刻将此文转发所属地、市、县分支机构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